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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之二:建设工程项目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案
发布日期:2018-05-15浏览次数: 字号:[ ]

行政机关:XX市气象局

当事人: A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7年 5月2日,XX市气象局收到所属县X县气象局文件报告,X县A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建筑物对X县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造成影响。2017年5月3日,XX市气象局派员到X县气象局对上述情况予以核查,确认该项目位于X县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南面,且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嫌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

XX市气象局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证实X县A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建筑物已超高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在法定事项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9月13日上午,XX市气象局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案件承办和当事人意见后,XX市气象局法制机构形成《听证会情况报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决定结果

对该公司处伍万元罚款并限期60日内拆除该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建筑物超高部分,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相关罚款。

四、典型意义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否则相关部门及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由当地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齐抓共管,但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前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气象观测站点,也面临地方发展建设带来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压力。如何协调地方经济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矛盾,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要长期面对的现实问题。要长期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光有法律法规还不够,关键还要相关部门具体落实,按照各自职责把住事前审批关,否则,事后要恢复原状基本不可能。因此,各级气象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向当地相关主管备案,为可能出现的行政执法提供前期政策支撑;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意识;最后要依法履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加大周边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制止。相关企业(单位)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也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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